时间:2024-04-20 17:18
一、失业险可以补交不?
在符合规定且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是有可能进行失业保险费用的补充缴纳的。
如果需要办理这样的业务,请务必准备好以下必要的材料:
首先,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书,阐述所要申请的补充缴纳失业保险的具体原因。
其次,如果补缴期限最多为三个月(包含三个月)的话,我们将要求提交补缴员工的原始劳动合同原件作为凭证。
最后,如果补缴期限超过了三个月,那么企业单位必须提供补缴员工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他们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增人表复印件(并附上单位的公章)来进行确认。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只需要提交增人卡和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同样还要加盖单位公章)即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险可以领多少次
失业金领取没有具体的次数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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